發布時間:2023/08/10
夏日避暑游可太火了!報告顯示規模已超1.2萬億元!
近期組團社也一直在尋找和地接社的避暑游線路合作,但有個問題值得關注:
萬一客人在行程中受傷,是組團社還是地接社擔責?
今天來看一個案例:客人在避暑游中參與草原滑沙項目受傷,幾十萬的損失誰來擔?
一、案情回顧
小李等10名旅游者參加A旅行社安排的夏季避暑6日游,A旅行社與B旅行社簽訂了散客確認單,確認了B旅行社作為接待社對小李在內的游客提供上述旅游活動服務(包括草原滑沙項目)。旅游時,小李在工作人員的安排和幫助下第一個滑沙,滑沙過程中小李滑過沙坡突出點后墜落,造成其尾部和腰椎粉碎性骨折。
二、判決結果
A旅行社向小李支付了359128.56元。其投保的旅責險保司向A旅行社支付了全部理賠款,后保司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A旅行社對B旅行社的權利。賠償明細如下:
什么意思?到底哪個旅行社賠錢?
三、判決理由
法律規定:由于地接社、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、財產損失的,旅游者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,組團社承擔責任后,可以向地接社、履行輔助人追償。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,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,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。
A旅行社與B旅行社之間系組團社與地接社的關系。
??也就是說,在這個案例中,是地接社(B旅行社)的鍋,組團社(A旅行社)擔責后,可以向地接社追償。若是保司代組團社賠償,可代其向地接社追償。
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“行程中,因為B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、財產損失的,由B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;因為A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、財產損失的,由A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”,該約定應視為雙方內部對于造成旅游者人身、財產損失的最終的責任約定,不違反法律規定,應屬有效。
案例警示
?組團社和地接社在簽訂合同時,應對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進行明確劃分,避免后期產生糾紛。
?帶團出游,安全第一!無論是組團還是地接,都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配置好保險,雙保險更安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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